当前位置: 精卫 >> 精卫的天敌 >> 法治故事朗读者第26期澎湃在线
原创真新司法所法韵新风
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
一名老人连连纠缠路人
胡言乱语
民警到场后发现
他的神智似乎存在问题
经调查了解
老人早年离异
孤身生活无人照管
如何安顿这名老人成为难题
……
故事朗读:真心里吟诵社虞绮莲
故事编撰:真新司法所
内容指导:真新街道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
故事中人物均为化名
1
“喂?吗?这里有个老人,好像精神不太正常,在路上到处拉人家小姑娘说话,把小姑娘都吓坏了,你们快来呀,就在金沙绿地公园大门口……”
一阵刺耳的警笛声划破了晨空,接警民警迅速赶到事发地,安稳住了神智不清的老人,不断地试着询问他。此时已经有人认出这是住在五五街坊的独居老人金大柱,确实是个患有精神疾病的老人。不少居民纷纷驻足观望,相互议论:“有谁知道他刚刚拉着人家姑娘说什么呢?”有人答:“这具体情况也不知道呢,他这乌噜乌噜的,口齿也不清楚,只听见他喊人家姑娘‘海燕、海燕’的……”旁边,还真有知情者,他告诉众人:“这我知道,他有个女儿叫金海燕,他这是把人家姑娘当成了自己闺女呢!”确定了老人的状况后,警车将金大柱送进了精神卫生中心,围观的人群纷纷离去,公园门口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
金大柱入院后,医护人员查询到了他女儿金海燕以及姐姐金兰的联系电话。然而当医护人员联系金海燕时,金海燕却说:“我未成年时父母就离婚了,我跟我妈生活,离婚后金大柱没有给过我抚养费,对我没有尽到抚养责任,所以我对他没有赡养义务!”医护人员转而联系姐姐金兰,金兰也是牢骚满腹:“金海燕是金大柱的亲生女儿,她推三推四也不是一天两天了,你们要是做通她的工作,我在边上帮帮忙是可以的。但她要是不出面,就我一个人,我也照顾不过来呀!再说了这万一出个什么事,叫我怎么担得起这个责任呢!”
2
转眼3个星期过去了,经过治疗,金大柱的病情也逐渐得到了控制,该办理出院手续了。由于金海燕及金兰始终不肯出面,精卫中心无奈,只好向街道精联办(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求助。精联办对金大柱的情况还是了解的:金大柱,男,69岁,离异。当年金大柱与前妻离婚时,女儿金海燕15岁。金大柱把房子给了前妻和女儿居住,自己拿了一点积蓄,在外租房。他本打算先工作几年攒点钱,再考虑买房的事情,但是后来患上了精神疾病,无法正常工作,从此就断了买房的心思。这二十多年来,金大柱靠着政府补贴以及打零工勉强度日,没有一个固定的安身之所。他辗转各处租房,但往往不到一年就要搬家,因为独居的金大柱在发病时给房东带去了很多麻烦,房东吃不消,只得将他赶走。听说这一回,房东也已经将金大柱的行李打包,准备赶人了。以往姐姐金兰总会想办法接济金大柱,这回不知道什么原因,连金兰也不愿意出面了。总之,现在摆在眼前急需解决的共有3件事情:
1、金大柱需要结清治疗费、办理出院手续;
2、金大柱出院后需要落实居住地;
3、金大柱患有精神病且经常复发,其日常生活起居需要有人照顾。
精联办认为这3个问题的关键,都在于金大柱没有明确的监护人,于是多次联系金海燕,试图做通金海燕的工作,可金海燕就是不松口,后来更是连电话也不接了。精联办又设法上门找金海燕沟通,结果吃了好几次闭门羹。无奈之下,精联办邀上社区顾问律师找到金兰,金兰看到政府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弟弟来回奔波,态度倒是缓和了许多,但是她也提出了自己的实际困难:“对这个兄弟啊,我也是有心无力,你们看,我也快70岁的人了,身体也不好,我还要带孙子,实在是……”见金兰如此一说,律师适时提出了建议:“金女士,其实目前这个事情,都是因为金大柱没有监护人导致的,现在金海燕不愿意管这个事情,眼下我有一个办法,可以督促金海燕承担起照顾金大柱的责任,就是不知道您愿不愿意试试……”“什么办法?”金兰一听,顿时眼睛一亮。“办法就是你向法院申请宣告金大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为他指定监护人。”听了律师的话,金兰沉默了半晌。精联办工作人员看出了她的犹豫,鼓励道:“金阿姨,让法院指定监护人这件事,迟早是要做的,不然像今天这样的情况,以后还会发生的。问题总要解决的,你说是不是?你可以先考虑两天,再给我答复。”
律师和工作人员走后,金兰考虑了良久,跟自己的家人也反复进行了商量。最后,她咬了咬牙:既然上法院这个过程是避免不了了,那不如就由自己出面,把问题彻底解决!这么多年来,自己为金大柱也操了不少心,金海燕责怪也好、生气也罢,自己没什么可亏心的!
3
事情到了法院,金海燕终于露面了。法官告诉金海燕:“你父母在你15岁的时候离婚,也就是说金大柱抚养了你15年。离婚后金大柱没有支付抚养费是因为他患病导致自己经济拮据,因此不能说金大柱没有对你尽到抚养责任。反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不能推卸的。”听了法官的话,金海燕瞬间呆住了:自从跟着母亲生活,金大柱就再也没有关心过自己,自己理所当然地认为已经跟金大柱撇清了关系,对他没有赡养责任。原来是我错了吗?虽然她明白了法官的话,但还是有点不情愿。法官见金海燕的态度有点动摇,便趁热打铁对她说道:“我向你们街道精联办了解了你父亲的情况,其实你父母离婚那会儿,你爸把房子留给了你们母女俩,他已经为你作出牺牲了。后来房价涨得多快呀,你说是吧?现在,你平时工作忙,你姑妈年纪大,两个人都没法长期照顾你爸。考虑到你爸目前的身体状况,医院是个不错的选择。像你爸这样的情况,你可以找居委和街道问问,能享受哪些补贴,这样也好减轻一点你的经济负担。但是你也要负起责任来呀,想想你爸这几十年……也怪可怜的。”
这一番肺腑之言终于彻底打动了金海燕。从法院出来后,金海燕让姑妈金兰陪自己去了趟精神卫生中心,去看望她那位久未联系的父亲。此时的金海燕已经明白,虽然金大柱缺席了她15岁以后的成长岁月,但他早已把浓浓的父爱留在了那幢为她遮风避雨的房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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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金大柱作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需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相关鉴定机构为金大柱做司法鉴定,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判定并宣告。若经鉴定,金大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法院会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为其指定监护人。此时金大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自身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由其监护人代理。
我国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本案中,金大柱无配偶、父母,所以按顺序应由其女儿金海燕担任监护人。
金海燕称:金大柱在离婚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对自己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因此自己对金大柱也没有赡养义务。殊不知,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会因为父母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免除。本案中,金大柱当年未支付抚养费,金海燕有权起诉金大柱,要求其给付抚养费,但金海燕当时未主张该权利,视作金海燕对该权利的放弃。况且本案中金大柱抚养了金海燕15年,尽到了一定的抚养义务,因此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出发,金海燕都应当对金大柱承担起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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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注: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至32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完善,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对照查阅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九条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第二十一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三十条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第三十六条诊断结论表明需要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属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办理住院手续。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住院手续,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