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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医院不允许复制病历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3/22 20: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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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医院不允许复制病历怎么办?

与医院打官司,国家医院必须同意复印病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和第56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1条。医院至今还不让复印年底无锡市精卫中心的住院协议以及主管病历。众所周知年通过的精神卫生法最关键的就是谁有权送治(签住院协议),涉及到提供的病历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是认定为精神病的标准。1,第一次年5月和第二次年底的无锡精神病院治疗都是同事签字住院协议编造的病历。年3月的苏州精神病院的强治事后才知道是单位背着我与苏州的兄发公函要求他们配合单位把我关苏州精神病院。病历内容是编造,苏州精神病院至今还不让复印住院协议。2,年苏州精神病院的第二次治疗,母亲伴诊为什么背后是叔叔签字介绍病历(叔叔提供的病历内容还是与单位有关,实际上我是因失眠去门诊的),内容是编造。可是现在打官司,医院还不肯复印病历。

答:

医院应当配合患者复印病历,一般来说出院后一周左右就可以复印病历了,若医院拒绝,您可以去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普通复印病历指的是客观部分,如:首页、化验检查结果、体温等等。主观部分病程记录是不能复印的。只有法院要病历的时候才能全部复印,也必须全部复印,主观部分包含很多重要内容,如:医生是如何诊断、治疗的,如何解读、分析检查结果的,用药、检查、治疗的依据,病人的病情变化等等,是直接的证据。以下摘自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但是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家属要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复印患者的住院病历。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复印住院病历中的哪些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在进入诉讼阶段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案件的证据材料。医院将住院病历作为证据材料提交法院,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复印的患者的住院病历就包括全部住院病历了,就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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